【信用热点】4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_热门
随着4月的开启
【资料图】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新规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二)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海关应当建立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六十三条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三条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省级.新规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市对进入《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实施信用考核,信用分值由企业正向分和负向分组成。计算公示为:信用分值=企业正向分-企业负向分。
第十一条根据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行为分为四等,由高至低分别为A、B、C、D级,一个周期结束后根据企业当年信用分值重新确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和风险类别。
第十三条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分值不足正向分值50%(含)的企业,区城市管理部门要立即约谈该企业,重新审定企业和车辆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撤销许可,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其公共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从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列为C级及以下。
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分值为零分的企业,区城市管理部门要立即重新审定企业和车辆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撤销许可,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其公共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从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列为D级。
第十五条鼓励在核心区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择信用监管等级为A级的企业从事运输。承担本市房建、市政、交通、园林和水务等市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分数较高、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工作。本市探索建立重大工程白天通行运输保障机制,企业信用分数排名领先、车辆动力为新能源、车辆外观符合新标准的,在通行保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江苏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申请搭靠外国籍船舶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外国籍船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对评价单位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十条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两倍。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在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者信用考核结果,作出延续、核减、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护师、技师等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开展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服务协议管理等相关联,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渭河流域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将企业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和违法者名单。
市级.新规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利用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单位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情况,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物业服务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法运用信用信息。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审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书面承诺按照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可以先行作出取水许可的决定,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服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鼓励依法成立停车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监管制度。
《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处罚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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